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5-10-19 09:17:56 2449

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严防暗箱操作、寻租腐败,遏制“天价采购”、“黑心采购”等诸多规定,将治理矛头指向政府采购的管理“黑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1009.6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16381.1亿元,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政策成效不断显现。同时,也存在质次、价高、效率低等问题和暗箱操作、寻租腐败、天价采购、黑心采购、虚假采购等违法违规现象。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迫在眉睫。

从2003年4月起,财政部便开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听取和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起草形成实施条例送审稿,并于2005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从2006年到2008年,实施条例都被列为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首次将实施条例列入“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

2008年,财政部专门组织召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条例草案。2010年,财政部4次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研究修改条例草案,并赴黑龙江等地实地调研工程采购等问题,还组织召开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法实施条例衔接专题研讨会,深入分析两法的立法基础和执行中的差异,并提出衔接方案。

2010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共收到4000多条意见。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予较高评价,认为其弥补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体系建设中行政法规缺失的不足,不但对《政府采购法》作了进一步细化和阐释,还将政府采购改革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吸纳其中。

《财政部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显示,在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方面,2014年,财政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立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公开提出进一步要求,并设置了相应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