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不含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 (补充通知一)

2021-01-05 15:26:00 12

  

 

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不含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

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并经招标人研究,现将福州港三都澳港区漳湾作业区18-20号泊位工程(不含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招标编号:E3500000001101088001)有关事项补遗如下:

一、招标文件有关补充部分

1、本招标项目工程款支付方式做如下补充:

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云信、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其中云信、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金额不超过中标价的50%;

2、现补充上传附件有关本招标项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清单EXCEL表格及其XML格式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3、因系统操作原因,原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内容未显示,条款内容为空白,现补充如下: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1  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不得调整总价的合同。

1.1.1.12  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不得调整单价的合同。

1.1.1.13询标及澄清文件: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完成招标工作,向对方所发出的询问及投标人澄清的书面文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8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法定代理资格,代表发包人负责管理本合同的企业法人。

1.1.2.9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施工现场负责施工技术管理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2.10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指定的负责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中有关内容);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

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5  合同协议书

1.5.1合同价格和费用

本合同的承包价格和费用,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全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工作。

承发包人按以下  (1)   方式确定承包合同价格: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3)     /       

1.5.2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 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合同

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合同生效之日起 7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4 套施工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图套数的,与发包人联系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应在该部分工程施工前 7 天报送监理人 4 份,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 3 天内批复   

1.7联络

1.7.3  各类往来书面函件的联络送达期限:

(1)邮件以“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2)传真、电子邮件以收件人发回确认回执日期为准;

(3)人工送达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1.8转让

1.8合同转让:  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无偿提供能满足开工条件的施工作业面位置的施工水域或场地,提供的施工水域或场地面积,应满足招标文件的最低要求。

上述施工水域或场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完成审批、征用、拆迁、补偿、障碍物清理等工作。

2.3.2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协助提供承包人生产、生活需要的临时施工水域或场地。

施工临时水域或场地:  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协助办理  

2.3.3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协助承包人开通进出施工现场的交通通道,协助提供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和完好。

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  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协助办理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4.1协助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4.2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2.5.1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会应由发包人主持,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工程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2.8其他义务

2.8.1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需更换其代表时,应至少提前10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8.2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

2.8.3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工程地质报告以及交验测量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8.4发包人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4监理人职责: 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 252-2015)  

3.1.5监理人的权力:  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 252-2015),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包括:本项目设计变更、费用增减、工期顺延的指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及主要管理人员更换等须经发包人同意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4.1.5.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4.1.5.2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5.3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与监理人。

4.1.10其他义务

4.1.10.1  承包人应在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将开工所需施工船舶、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到位。

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的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名称及数量: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必须能满足施工进度及安全环保要求

4.1.10.2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4.1.10.3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互相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

4.1.10.4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

4.1.10.5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施工许可证及到港船舶检验等有关证件所需的费用;办理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

4.1.10.6承包人应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不得阻塞航道、妨碍进出港船舶航行及安全,保证船舶在施工水域内航行安全和畅通。

4.1.10.7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应采取得当措施,及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

4.1.10.8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

4.1.10.9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进行监测,并承担相应费用。

4.1.10.10按照《福建省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三三三”施工标准化管理模式的要求,做好工地建设“三集中”、质量控制“三强化”、安全措施“三到位”等工作【全省大中型水运在建工程项目(暂定标段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项目和连片开发标段)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该部分费用,并在综合单价内体现】。

4.1.10 承包人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党建工作。

4.3分包

4.3.6分包:  不允许分包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4 .1船员的管理:承包人应按规定配备船员,并保证其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4.9.1为本工程设立的安全、文明、环保费用、工程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
    4.9.2承包人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资专户开设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备工资专户有关信息。开户银行负责专户资金日常监管,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告。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中应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

含在投标报价中)   

7交通运输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7.4.1超大、超宽、超重物件的运输: 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8.1.1.2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8  承包人应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检验许可证明。

9.2.9  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施工水域的警示标志和施工船舶夜间警示标志。

9.2.10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供电、消防、基坑开挖、水下作业、爆破、不良工程地质以及施工通航等制定专项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监理人审查同意。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认可不能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9.4环境保护

9.4.7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和环境的影响。发包人及承包人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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