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大产避风锚地升级改造项目(三次)修改通知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3条:“质量要求:满足施工图设计和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修改为:“质量要求:达到《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3.1条: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保函 □银行:由投标人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开具(如基本账户开户行网点不具备开具保函资格的,应由网点所在地上级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 □其他金融机构: /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10 %。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 修改为: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保函 ☑银行:由投标人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开具(如基本账户开户行网点不具备开具保函资格的,应由网点所在地上级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 □其他金融机构: /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10 %。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附件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类似项目业绩要求:企业近年(自招标公告正式发布之日前5年内,以交(竣)工验收证书或质量鉴定意见上最迟落款日期为准)至少完成过1项(类似项目业绩指主体结构型式和建设规模类似。招标人设定类似项目业绩时,原则应与批复的建设规模相适应(含批复文件中明确的结构预留等级))施工业绩。”修改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企业近年(自招标公告正式发布之日前5年内,以交(竣)工验收证书或质量鉴定意见上最迟落款日期为准)至少完成过1项总长300米及以上的防波堤项目或者一项桩基码头项目的施工业绩。” 备注: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陆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东山县耕海渔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7日
日期:2021-01-07 09:04: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