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8-25 09:52:23 2763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榕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及《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154号)精神,盘活沉淀存量资金,加快住房补贴发放,支持职工刚性住房需求,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加快在榕省直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度。在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在申领住房补贴时,不再要求必须购房或离退休。在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原则上要求于20151231日前全部办理完毕。请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抓紧办理符合条件尚未领取住房补贴人员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并于2015731日前将符合条件尚未领取住房补贴人员的名单及应发放金额报送省直房改办。对于符合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未购房者在申领住房补贴时,除可按原有渠道发放到个人现金账户外,也可选择发放至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改变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报批方式。2016年起,在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新调入人员符合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各单位应于下一年将应发放住房补贴所需金额列入部门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发放。各单位在组织发放住房补贴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认真审核确认申请人的条件、资格、发放标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应为厅级单位)审定后发放,同时将发放人员名单报省直房改办备案。

三、加大售房收入上缴力度。在榕省直行政单位、财政全额统筹发放住房补贴的事业单位售房款账户余额 (扣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产交易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应于2015731日前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国库账号信息为:“财政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级次:省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监交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预算科目名称103014399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下同)。财政补助50%住房补贴的事业单位售房账户余额应于2016331日前全额上缴省级国库。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售房款账户余额暂不上缴,待有关情况调研摸底后再另行通知。

四、省直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推进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和售房款余额上缴省级国库工作,对无特殊原因逾期不上缴省级国库的单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五、2016年起,在榕省属企业单位住房补贴方案经财政部门和房改部门核准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