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湾港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6#、9#、11#泊位工程(水工主体)施工招标补遗书(第1号)

2021-01-08 14:16:08 12

  

湄洲湾港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6#、9#、11#泊位工程(水工主体)施工招标补遗书(第1号)

各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答疑内容、补充、修改内容等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答疑内容:

  1问:请问暂列金是否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答:参与计算(即按投标总价计算)。

 

2问:投标保证金转账单上注明为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请问项目名称字体太多能否简化或注明本项目招标编号投标保证金?

答:可简写为湄洲湾石门澳6、9、11水工主体”。

 

二、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内容

1、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2.8.4款补充内容如下:

2.8.4.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承包人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进行农民工管理。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与发包人、开户银行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附件五)。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六)。

   2.8.4.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保证金金额为:按照中标价1.5%计取

    2)担保的形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3)保证金提交的时间: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提交

    承包人出现拖欠工资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发包人可以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资。资金动用后,发包人督促承包人限期补足工资保证金,逾期未补足可在支付的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2.8.4.3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或)影响发包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的,每出现一次,罚款20万元。承包人有义务消除相关不良影响;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 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4.1.10.3款修改为“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人应互相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承包人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与其他承包人之间的工作界面,并提交所有可能存在的问题给发包人,以便更好的与其他承包人衔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将负责工作界面以内的所有工作。承包人应负责管理与其他承包人之间的界面,确保施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承包人投标时必须认真研究本招标文件,确保界面划分清楚,没有遗漏项,确保工程连续性)。”

     

    3、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4.1.10款补充内容如下:

    4.1.10.12承包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现场项目部,但施工现场不得设置生活营地。

    4.1.10.13承包人自行解决炸礁弃渣点,但弃渣应优先无偿用于码头工程,发包人同意不用方可另行处理,承包商另行处理需满足相关环保等要求。

    4.1.10.14承包人施工材料进出场时应满足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及地方园区的管理要求,若因承包人材料运输不满足安全、环保要求造成相关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4.1.10.15承包人的项目管理应遵守发包人的现场施工管理制度。

    4.1.10.16承包人应在完成永久性工程后清理所有临时设施,所有临时用地应恢复原状。

    4.1.10.17承包人应制作工程建设过程记录多媒体宣传材料、负责配合发包人开展过程审计及结算审计工作,向发包人无偿提供相关记录、资料、影像等;并负责编制完整的交工(竣工)资料,出版用于竣工验收的终版图纸,盖竣工图章,根据当地档案馆及业主档案归档要求装订,并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4.1.10.18承包人建设的现场混凝土搅拌站应满足安全、环保的各项要求,使用期间的安全、环保维护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9.4 款补充内容如下:

    9.4.8 施工期承包人应落实项目环评、海域论证、安全预评价等专题中的措施要求(如海洋环境监测),以避免对周边水产养殖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等。

    9.4.9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扬尘污染、噪声和油、污水、冲孔泥浆、现场排水沟及构筑物开挖弃土处理,不得造成环境污染。所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一旦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活动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承包人应对此负完全责任并承担一切费用。

     

    5、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7.4.1款“本项目质量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3%。”更正为“本项目质量保证金为全部结算审核值的3%。”

     

    6、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8.3款补充“18.3.7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疏浚完工后测图的实际情况,安排有资质的单位根据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验收扫海测量,并以发包人扫海测量数据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承包人应保证能一次性通过扫海,否则由此引起的二次扫海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3、工程质量补充“13.1.4本工程发包人设置有品质工程建设专项费200万元(包干费用、不足部分由承包单位承担),承包人若将本工程建成为福建省品质工程建设示范项目并通过省质监部门验收,可一次性计取品质工程建设专项费,若品质工程未通过验收,该专项费用不予支付。

 

8、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增加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补充“附件五、附件六”内容,详见附件。

 

10、本项目疏浚纳泥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纳泥点优先选择本工程码头后方陆域(丙烷项目处理地块)和肖厝作业区5#、6#泊位后方陆域,报价时请投标人综合考虑,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再因纳泥点或运距变化而调整合同价款。

 

11、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十、其他材料“2、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中至少须提供投标人的承诺书(加盖电子章)扫描件。承诺书中投标人必须承诺:“若我方中标,在合同签订前将按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附件7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所要求的数量和资格投入人员并提供该人员的相关证书和最近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供招标人审批,经招标人审批同意后连同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组成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合同履行期间主要人员若有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按专用合同条款22.1.2(5)款处理;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则不低于被更换人员资格标准并报招标人审批同意,否则属于承包人违约,愿意接受2万元/人次的处罚。”

 

12、招标人有提供供应商短名单的设备材料采购,中标人原则上须在短名单中选择供应商,该供应商有多款同类产品的,须按最高配置采购;中标人也可推荐比短名单供应商质量更好、价格更优的设备材料供应商,但须经招标人认定同意。(供应商短名单详见附件七)

 

13、投标人提供的施工业绩若为EPC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则允许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业绩;若为一般施工总承包项目,则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业绩方为有效。

 

14、本项目最高价已含暂列金1500万元,暂列金用于设计变更、品质工程建设专项费、造价咨询费(按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2002]房457号)之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中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土建及配套的安装工程”收费项目的37%计取)等项目费用支出。

 

15、本补遗书上传附件还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环评、海域论证、安全预评价等专题报告,投标人切勿遗漏。

 

16、本招标项目设有最高投标限价 43000 万元。

 

  1. 因电子招标投标制作软件固化及必填项设置问题,电子招标投标制作软件生成的招标文件有加盖电子章的PDF版(或JTZ版)与原始WORD版有矛盾的,以原始WORD版为准。

     

  2. 招标文件中与本补遗书相矛盾的内容,以本出。补遗书为准。

     

                              招标人:福建省石门澳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2117

附件五: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丙方(专户银行):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                   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乙、丙三方承诺自愿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一章 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工资专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工资专户,用于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工资专户资金。

  第二条  工资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工资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每月将工资专户对账单报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及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备查; 

  (三)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丙方在三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四)定期前往项目工地免费为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

  第四条  协议期限。丙方对工资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工资专户设立之日起至该专户撤销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农民工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甲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费(工资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将农民工工资表、代发数据盘片按丙方通用代发格式报丙方,由丙方从工资专户(在人工费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工资专户的撤销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甲方出具“关于同意撤销                      项目工资专户的证明”。丙方收到证明后,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工资专户余额由丙方划至施工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

  第六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项目完工后,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该项目备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联系人:          ,地址:                     ,电子邮箱:            ;人社部门:                ,联系人:         ,地址:             ,电子邮箱: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附件六: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甲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                    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上报乙方,由乙方委托银行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等信息真实性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计入分包工程进度款予以扣除。

  四、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乙方未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工资款)的,由其无条件进行拨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乙方按   倍向甲方收回,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附件七:供应商短名单

供应商短名单

序号

设备材料名称

供应商品牌

备注

钢筋

 

 

 

1

三钢

 

 

2

宝武

 

 

3

南钢

 

 

4

首钢

 

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