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八一七北路68号福建供销大厦原商场一层3号店面招租

2020-04-30 01:14:14 12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州市八一七北路68号福建供销大厦原商场一层3号店面招租,租赁期限5年,第一年月租金挂牌价人民币62250元,自第二年起(含第二年)每年月租金在上年月租金基础上递增3%。租金按季结算,租赁保证金为4个月租金(其中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金额为清场交还场地保证金),水电费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租赁标的位于福州市八一七北路68号福建供销大厦一层(房屋所有权证上地址为八一七北路173号),建筑面积约142.32平方米,产权证已办理。标的现为空置,竞价遵循“价高者得”原则。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

注:以上标的面积为大约数,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红线图标示的界限和实际看样为准。

三、租赁用途: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围。但不得经营餐饮业和娱乐业;不得经营和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作为生产加工场所以及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从事的行业,使用租赁场地必须符合大楼及楼层的设计承载能力。

四、竞租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资信良好、无不良记录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竞价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五、需要竞租人及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租赁保证金及处理

(1)租赁保证金:承租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前(竞价成交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相当于合同约定四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其中一个月为清场交还场地保证金)和3万水电保证金汇到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交银行汇款回单,按已阅的场地租赁合同文本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未缴付租赁保证金和水电保证金的视为承租方放弃签约权益,出租方可没收承租方缴交的竞标保证金。

(2)合同期满终止后,若承租方完全履行租赁合同义务,出租方在合同期满终止日承租方已完好无损归还出租方租赁场地后10日内将上述租赁保证金和水电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不得改变承租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可没收租赁保证金。

2、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每季度结算一次,不论承租方经营效益如何,都必须先付租金而后使用,且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当季度租金全额汇到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出租方不予认可并有权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逾期未全额缴交的,按承租方违约处理,出租方从承租方应缴纳租金日第二天起,按日向承租方收取应缴纳租金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超过二十日的除收滞纳金外,并可采取停电、停水等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负,且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承租方租赁保证金,收回租赁场地,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3、租赁场地移交

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租赁保证金和水电费保证金,并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后3日内,双方办理租赁场地移交手续。承租方未能按时办理租赁场地移交手续,视为承租方构成对租赁合同的违约。移交场地日即为承租日。场地交付后,承租方可获得30天的装修免租期,在此期间不计租金。

4、租赁场地装修

(1)承租方装修装饰不得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外墙,不得改变或破坏楼板,包括不得对各种梁、柱打洞等进行破坏性作业。装修装饰设计和施工时间安排方案必须书面报经出租方审核同意,且应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装修装饰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所租赁场地的装修、装饰进行拆除、搬离、损毁,否则视为违约行为。若因承租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中途终止,承租方除承担上述义务外,出租方还将没收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

(2)承租方在租赁场地内必须进行规范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加强安全管理,装修装潢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租赁场地的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应各提交一份原件(经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公章)给出租方存查。

(3)租赁区域内如需安装空调,空调的室外机必须安装在出租方指定的位置,安装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区域内所需设备设施和装修装饰等支出和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改变或破坏大楼的消防安全布局,不得随意扩大租赁面积。

(4)合同期满后或因承租方原因在合同期内终止合同,承租方所有改造装修装潢不得拆除,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并及时、完整、无条件将所承租场地交还出租方,且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承租方的相关职责

(1)出租方仅提供租赁场地给承租方使用,不承担承租方使用租赁场地过程中的任何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承租方使用上述房产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自行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房产实际用途的相关手续,费用自理。如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场地并导致不能实现其经营目的的,承租方仍应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工商、税务、治安、消防、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出租方的管理规章制度,接受出租方的监督管理。租赁期间若有非法经营,责任自负,并视为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同时承租方还应赔偿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承租方应自行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依法诚信经营。租赁区域范围内的消防、卫生、规划、环保等所有审批手续均有承租方自行办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批准手续必须报出租方备案。

(3)租赁场地的外墙、外立面的使用权归出租方所有,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擅自在外墙和沿街内墙向外设置标志牌、广告牌、LED显示屏以及其他附着物等。

(4)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承担租赁房产和室内设备的正常维修维护,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必须配合出租方对楼房的公共管道、设备及外墙的改造维修,且不得以此为由减付、延付租金。

(5)承租方为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统一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并与出租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必须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与监督。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有关规定的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租赁场地的消防安全, 承租方消防设备设施应接入出租方的消防控制中心系统,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因承租方原因发生消防事故造成出租方和出租方其他承租户及他人损失的,承租方应予负责赔偿。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收回场所,并没收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因承租方原因发生消防事故造成出租方及其他各方损失的,承租方应予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6)因承租方及承租方租赁场地内有关问题造成出租方受到相关部门处罚,造成责任和出租方相关罚没等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及承租方租赁场地内有关问题造成出租方和出租方其他承租户及他人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直接和相关的间接损失。

(7)租赁经营期间,出租方按现有条件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电梯等使用。承租方使用的水、电等费用独立计表,按月支付,以出租方工程部电度表(或流量表)、水表显示的用电数、用水量计费,并加收10%费用。电梯维修保养费、垃圾清运费,停车费、卫生费和消防安保费等按分摊计费。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费用通知单后3日内将费用缴清。若未按期全额缴清,按全额每日向承租方收取千分之一滞纳金,出租方有权停止承租方正常的水、电供应,逾期未全额缴清超过一个月的,视为承租方构成违约。

(8)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出租方大楼一层所有的门厅内外摆放物品和进行广告宣传。

(9)承租方场地内的保洁、保安、治安管理等内部管理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做好电梯、通道及场地外区域的卫生,保持清洁。

(10)承租方进场后出租方仍有权继续对出租方建筑物周边及环境进行建设和改造:有权进行大楼外墙(含外立面).大楼内部和公共区域的装修及改造;有权进行大楼内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道:有权进行宣传广告工作及其他改造、修缮工程。承租方不得干涉,且不得以影响经营等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减租和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1)非出租方故意行为造成停电、停水,致使租赁场地不能正常经营,属承租方经营中的正常风险,承租方不得要求减免租金及其他费用,不得要求赔偿损失。

(12)出租方可以向承租方收取按租赁场地建筑面积计算的除租金、水电费、电梯维修保养费、垃圾清运费,停车费、卫生费和消防安保费等之外不高于6元/平方米的物业费。

6承租方须完全接受竞价文件及所附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约定。

六、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正向多次)。

七、公告期限: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25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至 2020年6月24日,顺延期间有承租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5月25日17:00时。

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联系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获取相关竞价文件。

八、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891629、87315281;

联系人:吴女士、林女士、陈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



附: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FC00013886
名称 福州市八一七北路68号福建供销大厦原商场一层3号店面招租
挂牌价 6.225万
保证金 20万
挂牌开始日期 2020/4/30
挂牌结束日期 2020/5/25 0:00:00
是否延牌 1
联系人 吴女士
联系电话 0591-87315305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