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 | 面对代理机构容易出现的问题 怎样“对症下药”

2015-11-13 09:28:05 783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经过代理机构自查,检查组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及汇总报告、处理处罚五个阶段,河南省洛阳市的监督检查工作基本结束。本文就该市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后应采取的监管措施进行分析总结。


代理机构六大问题


问题一:执业思维有待转变


个别代理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一些竞争性谈判工程项目时,仍然未突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思维惯性,沿用工程招投标代理协议范本,采购文件、采购信息公告、采购结果公告、评标报告只引用“根据《招标投标法》”等字词,未提《政府采购法》。采购文件专业术语依然引用工程招标文件模板,误导了采购人、投标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混淆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


问题二: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


其一,政府采购信息在其他非政府采购网站公告,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其二,信息公告内容缺失,如采购信息公告中的项目基本情况、性质、用途、简要技术要求表述不明确,甚至不公告;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不公告;不公告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等。


问题三:不按规定发售采购文件


其一,设报名门槛,投标人需持证书或原件材料通过审核后方可报名购买采购文件,才能获得相关开评标信息。


其二,采购文件应与采购公告同日起发售,但一些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后采购文件迟迟不予发售,甚至发售首日至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不足20天。


问题四:采购文件粗制滥造, 涉嫌暗箱操作


其一,采购文件没有实质性产品性能、技术参数等要求,涉嫌内定中标人。


其二,前后表述不一致。


其三,应要求的资格门槛未设,却在评分标准中设资格分,或已设资格门槛,在评分标准中重复设分值。


其四,采购文件不设废标条款,涉嫌给实质上无效的投标供应商留下有资格投标的机会。


其五,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分值设置与评标因素中的量化指标没有相关对应关系。


问题五:招标文件售价高,涉嫌乱收费


一是采购文件,包括金额小或简单的采购项目多按国家发改委〔2002〕1980号文件上限1000元收费,而不是按采购文件印制成本加邮寄成本收费;二是收费不开发票而是开三联单,致使投标供应商无法回公司报销并计入公司成本;三是按标段编标书、卖标书,投标供应商欲投几个标段就得买几个标段的标书,增加供应商负担。


问题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乱用采购方式:不按法律法规关于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要求选取相应采购方式,如服务类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货物或服务项目未按规定方法计算价格分值: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不用低价优先法,而是以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平均值作为基准价计算报价分,甚至还有在基准价基础上设置百分比区间、超区间的扣分等,涉嫌排斥有效低价投标的供应商。


对进口产品来者不拒:未经专家论证、专家的论证结果未经公示,也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招标文件也没有规定可以接受进口产品投标,但采购人和评标委员对某些进口产品来者不拒。


指定品牌:如以列举品牌方式指定品牌,或要求服务器应与软件平台、存储阵列为同一品牌,捆绑式采购暗定品牌。


开评标资料或内容缺失:如专家签到表未按要求填写工作单位,无法判断专家是否应回避;专家个人打分表或个人推荐意见表缺失;开评标记录对于专家评标时重点讨论内容与评审结论相关的情况未作反映。


八大措施对症下药


在代理机构资格行政审批取消后,代理机构由资格认定制转为网上登记制。在监管部门人手少力量相对薄弱的情况下,面对新形势,财政部门如何转变管理方式,创新管理办法?如何从注重事前监管向事中和事后监管转变,以正确引导采购代理机构提高规范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并促进行业良性竞争健康发展?这值得业界进一步探讨。


针对专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建议秉承“宽进严管、事中事后、抽查监管”的思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管理,促进代理机构规范执业并提高服务能力。


措施一 建立健全内部自律机制


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服务规程、岗位职责、采购文件审核复核、风险控制、工作纪律、法律和实操培训、采购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落实到每位从业人员,落实到代理业务的每个环节,充分发挥代理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措施二 强化专职人员管理


代理机构承担某地区政府采购业务的项目部及其专职人员的基本条件应是:本公司正式人员,与所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通过所在公司缴纳社保,通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培训考核,同时通过当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实务操作培训考核,如果当地建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还应学习掌握交易平台的实务交易操作和电子化交易操作。专职人员须持证上岗。当地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部及其专职人员管理,建立信息档案,除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外,代理机构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专职人员姓名等,应在当地政府采购网公告,便于采购人联系业务。


措施三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并将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融于培训和指导中。一是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树立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觉依法依规代理业务的理念;二是传达最新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是加强实务操作培训,包括电子化业务操作培训;四是以案说法,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案件成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措施四 制定公布操作模板


财政部门应制定并公布采购文件范本,以及委托代理协议书、采购信息公告、变更采购方式公告等一系列操作性模板,把对代理机构的操作要求融入范本和模板中,一是便于代理机构按照操作范本或模板开展代理业务;二是便于监管部门以范本和模板为标准监督检查代理机构操作的合法性、合规性;三是便于采购人、评审专家和社会各界对照范本和模板参与监督。


措施五 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按照国务院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要求,积极推进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已经建立有形市场交易平台的,财政部门应要求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交易平台的进场规则,网上受理投标人报名、收取投标保证金、随机抽取政府采购监督员和评审专家,在监督员的现场监督下开评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充分运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化资源,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管。


措施六 建监督员联络员制度


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较强、时间跨度较长的工作,财政部门应培养并建立相对稳定、熟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业务流程的兼职政府采购监督员队伍和专(兼)职联络员队伍。监督员监督评审专家的抽取并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活动,对代理机构及其主标人的服务态度、标书编制水平、开评标组织情况等进行一标一评价。联络员的主要工作是处理协调本单位的采购事务,负责与财政部门和代理机构联系采购事宜,采购结束后负责与采购人代表共同对代理机构及其主标人的业务代理情况、服务态度、标书编制水平等进行一标一评价。财政部门针对监督员、联络员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价所反映的问题,及时核实,如有违规操作苗头,应及时提示或约谈,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措施七 随机抽查执业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财政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的针对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事中事后随机抽查制度。一是通过政府采购指定媒体,随机抽查代理机构发布的各类政府采购信息,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9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逐条逐项对照是否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进行公告,内容是否有缺失,是否将采购文件作为采购结果公告的附件公开。二是对发生质疑和投诉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重点检查,查阅采购档案材料和招标、投标文件,必要时可查阅开评标现场音视频资料,分析是正常的质疑投诉,还是因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的倾向性、采购活动组织程序违法违规而引起的质疑投诉。三是已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地区,可通过互联网和远程监控技术将交易中心正在进行开标、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现场音视频信息接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终端,实时远程监督。


措施八 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在激发市场活力、降低代理机构准入门槛的要求下,财政部门应宽进严管,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代理机构的从业管理制度、信用记录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对于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或涉及刑事犯罪的代理机构及其法人代表、涉案人员,应清除出政府采购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