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招标文件内容存在歧义或者前后矛盾时怎么办

2015-07-27 08:58:05 764

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完一个信息系统项目招标后,遭到了Q公司的质疑: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供2009年6月至今同类项目成功案例,包括验收文件,用以证明其具有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能力。E公司未提供成功案例的证明文件,不是合格投标人,不应成为中标人。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招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中没有提出业绩案例要求;评标小组在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性审查时,也没有涉及业绩案例。招标文件并没有把业绩案例列为资格门槛,仅是作为评标标准中资信部分的评分依据,Q公司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存在偏差。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Q公司随后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认定,招标公告并未把业绩案例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但招标文件确实把“2009年6月至今同类项目成功案例”列为资格证明文件之一,与招标公告的要求相矛盾。招标文件的本意并未把业绩案例列为资格条件,投标人即使未能提供业绩案例,也不影响其投标资格。值得肯定的是,当招标文件内容存在歧义或者前后矛盾时,一般应当按照有利于保护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解释,采购代理机构坚持了这一原则。


引出问题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前后不统一,操作中应坚持什么原则?


专家点评


本案例诱发投诉的根本原因是招标文件前后矛盾,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考虑相关内容的一致性。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法律文件,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吸引投标。由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特殊性,投标人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可见,虽然招标文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对投标人并无约束力,但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因此,招标文件的科学合理就显得尤为重要,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完招标文件后,务必要仔细检查,确保招标文件准确无误。


招标文件中存在矛盾冲突条款时的解释问题是本案例的另一个重点。很明显,这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失误所致,也是招标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之一,如何处理这类问题很值得讨论。


对于招标文件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适用于这一情形的条文。按照《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对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在对类似的前后矛盾问题进行解释时,需要注意平衡各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做到公平合理;同时也要考虑实践中的交易习惯,不能一味地从单方利益出发,要兼顾政府采购其他参与人的利益。监管部门在投诉处理书中肯定了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解释的做法。


法规链接


《合同法》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