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采购委员会 文件

2016-05-04 09:35:19 7351

泉州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印发

《泉州市市直单位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现对2010年印发的《泉州市市直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泉财采[2010]250号)进行修订,制定了《泉州市市直单位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公布。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泉州市财政局印发的《泉州市市直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泉财采〔2010〕250号)同时废止。

附件:《泉州市市直单位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市政府采购委员会

2013年10月31日